一、工作目标
(一) 2020 年目标.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进一步降低,放射性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核与辐射应急能力得到增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大幅提升,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水平提高方面.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跟踪监控能力基本形成,废旧放射源实现安全收贮.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进一步降低,避免发生重特大放射源辐射事故.
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提高方面.基本完成 2010 年前关停的铀矿山的退役治理和环境恢复工作,全面完成重点地区历史遗留铀地质勘探设施的环境治理.
安全保卫和应急响应方面.核安保机制进一步完善,形成复杂条件下重特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
安全监管方面.核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面建成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各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明显提升.
(二) 2025 年远景目标.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保持在较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得到及时安全处理处置,辐射环境质量持续保持良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实现现代化.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继续得到有效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管控,保障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安全监督,提高放射性物品运输装置安全防护水平,强化运输过程中安全保障措施. (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规范管理,减少核技术利用辐射事故发生.实施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完善放射性药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放射性药品运输事后备案.开展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核实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情况,排查安全风险.强化高风险移动源辐射监管.加强对质子重离子等医疗装置以及使用 I 类源辐照装置的安全管理. (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牵头)加强废旧放射源辐射安全管理.完善废旧金属回收熔炼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自主开展辐射监测. (省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公安厅、安全监管局配合)
(三)综合整治,保障铀矿冶及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安全.推进铀矿冶设施退役.基本完成 2010 年前关停的铀矿冶设施退役治理和环境恢复.全面完成位于敏感地区的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进一步依法明确铀矿冶设施退役治理后长期监护责任主体,建立长期监护机制,落实长期监护资源保障. (省国防科工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配合)
加强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管理.完成伴生放射性矿现状调查和辐射现状普查,推进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分类管理.督促伴生放射性矿开采、利用的企业加强周边辐射环境监测和流出物监测.(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防控结合,提升核安保水平.提高核技术利用安保水平,提升改造全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保系统.(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不断完善核进出口管制体系,加强核两用品出口管制,积极打击核走私活动.加强信息共享,提高边境核辐射探测和处置能力,加强进出境口岸放射性物品检测. (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公安厅、环境保护厅配合)
(五)常备不懈,加强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完善监管部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平台建设,整合集成指挥、监测、协调、信息报送等功能.(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卫生计生委牵头)
加强应急演习和培训.配合完成国家辐射事故综合性演习任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习,加强对各级核应急组织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卫生计生委牵头)
(六)提升能力,推进核安全监管现代化建设.加强辐射环境监测能力.配合做好国家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和国控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推进快速应急监测系统建设,所有州、市具备核与辐射应急监测快速响应能力.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配合)
完善省级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加强重点州、市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依法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实验室计量认证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质监局配合)
三、重点工程
(一)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工程.推进放射性污染治理,完成关停的铀矿冶设施退役治理和环境恢复;开展铀矿地质勘探矿床 (点)的退役治理和环境恢复.(省国防科工局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配合)
(二)核安保升级工程.提升完善全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实物保护系统,提升设施核安保水平. (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三)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工程.配合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包括国控大气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对接近运行寿期、设备老化的自动监测站进行系统优化和升级改造.加快省级辐射环境监测网建设,覆盖重点区域、边境及其他敏感地区.补齐州、市快速应急监测系统.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优化体制机制,提高管理效率.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做好辐射环境监测体制调整工作,在重点区域加强辐射监测能力建设,配备相应监测装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完善辐射环境安全管理督查工作机制,加大对各州、市、县、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督查和指导,推进督查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加快人才培养,夯实人才保障.完善核安全人才培养培训体系,拓展培训领域,优化课程设置,扩大培训范围,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建立良好的人才管理机制,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核安全监管领域,培养核安全学术和技术引领者、专业领域技术带头人等.
(三)强化文化培育,提高安全意识.加强核安全文化宣传,在行业内树立核安全文化典型,汇编核安全文化建设良好实践,强化经验交流,充分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各单位将核安全文化理念和要求纳入规章制度.完善核安全文化检查机制,将核安全文化融入日常核安全监督检查范围.
(四)加强公众沟通,推进社会参与.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公众沟通制度,推进公众沟通能力建设.将核安全基础知识纳入教育和培训体系,推动核与辐射知识进社区、中小学校及干部培训课堂,强化网络平台和新媒体宣传功能,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交流.完善信息公开方案和指南,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企业在不同阶段依法公开项目建设信息,政府主动公开许可审批、监督执法、环境监测、事故事件等信息,加强公开信息解读.
(五)完善投入机制,落实支持政策.省、州市级辐射监测与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辐射环境监测网建设、运维经费,监管执法经费,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运维和提升改造资金等,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企业加大投入,保障安全改造、技术升级、应急抢险、运行管理、安全保卫经费.
(六)落实责任主体,确保任务落实.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确定的目标要求,将工作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主体,明晰责任,严格管理,全面推进工作任务落实.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防科工局等方案主要实施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做好中期和期末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