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开展扶贫项目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一)设置扶贫年度总绩效目标。州市、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根据中央、省和本地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按照本地脱贫攻坚规划明确的年度脱贫工作任务,科学设置本地扶贫资金年度总绩效目标,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本地扶贫任务和年度脱贫计划按期完成。
(二)设置扶贫行业绩效目标。各级行业部门要坚持现行扶贫标准,科学合理测算扶贫资金需求,统筹考虑行业扶贫资金总体产出和效益等情况,设定扶贫行业绩效目标,支撑本地年度总扶贫绩效目标的实现。
(三)设置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县级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列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时同步编制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从项目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性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方面,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通过项目的实施,支撑行业绩效目标实现。
(四)强化绩效监控。预算执行中,州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充分利用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目标执行监控。
(五)开展绩效评价。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州市、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目标的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绩效自评应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行业绩效自评和县级扶贫总体绩效自评3个层次。
州市、县级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尽快开展2018年度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工作,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本年度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补填报工作,并按照程序逐级报送项目实际管理行业部门和财政、扶贫部门(涉及预算内投资的事项,还应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规范扶贫项目审核与审批
(一)建立扶贫资金的项目决策机制。州市、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决策机制,制定扶贫项目遴选标准、规范遴选程序、完善审批流程,根据扶贫开发目标任务,选择最急需实施、能支撑总目标实现的项目。着力强化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凡计划在下一年度实施的项目均应在本年度内完成前期准备工作,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扶贫资金。扶贫项目资金年度绩效目标、扶贫行业绩效目标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一并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二)完善扶贫资金绩效目标审核机制。州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项目层面绩效目标审核。各部门审核本行业本领域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各部门先行审核通过的本行业本领域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提交本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报送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三、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扶贫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负责,对本地扶贫资金使用效益负责。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扶贫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二)规范项目管理。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州市、县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间等要求,审核、编报并正式提交本行业本领域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并对绩效目标指标的设定依据、设定理由等逐项作出说明。
(三)加强协同配合。省财政厅、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工作联席机制,及时研究处理重大问题。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切实督促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脱贫效果监管,督促本行业扶贫项目实施,建立本行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体系。
(四)加强监督指导。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各州、市、县、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
四、强化激励约束与监督问责
(一)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要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要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要一律收回。
(二)强化监督问责。审计机关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要依法推进扶贫项目资金绩效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提高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