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企业省级信贷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工信委,滇中新区财政局、经贸局,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各州(市)工商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省财政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制定了《云南省工业企业省级信贷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工业企业省级信贷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云南省工业企业省级信贷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精神,省级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省级信贷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信贷引导资金”),为切实规范和加强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信贷引导资金的撬动放大功能,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引导资金是指由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投放的财政性资金。
“惠企贷”是指金融机构以财政提供的信贷引导资金作为风险补偿,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业联合会推荐的工业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
协作银行是指按照本办法愿意参与“惠企贷”业务,遵守相关利率上浮及其它有关规定,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签订《云南省工业企业“惠企贷”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工业企业是指在云南省辖区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纳入法定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三条 信贷引导资金由省本级财政出资设立。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与云南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信用再担保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由省信用再担保公司开设银行账户进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信贷引导资金的运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重点支持成长性良好的优质民营企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建立云南省信贷引导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贷引导资金统筹管理和沟通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业联合会共同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信贷引导资金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业联合会做好信贷引导资金合规审查、企业推荐、材料建档和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与省信用再担保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与合作银行签订《云南省工业企业“惠企贷”合作协议》;根据委托协议和合作协议将信贷引导资金拨付省信用再担保公司专户,指导督促省信用再担保公司做好资金拨付、清算、结算等管理工作,对信贷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信贷引导资金预算管理,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信贷引导资金下达拨付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制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对信贷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有关信贷政策,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管理工作;对信贷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信用再担保公司作为指定的服务机构,负责信贷引导资金日常管理,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清算、结算,汇总整理信贷引导资金月度、年度使用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业联合会。
第十条 协作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不低于信贷引导资金10倍安排贷款额度,并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业联合会筛选审核后推荐的工业企业中选择贷款对象予以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惠企贷”支持的工业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
(二)产品有特色、有市场、有销路,但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或抵押担保达不到银行贷款条件;
(三)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
(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用记录良好;
(五)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违法企业名单。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业联合会以信贷引导资金作为政府增信手段,在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协作银行开展业务合作。
第十三条 工业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申请“惠企贷”。工业企业在申请 “惠企贷”时,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需正式行文并出具保证其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承诺函,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州市支行、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初步审核后,联文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业联合会。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汇总州市上报的企业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有关申报要求,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业联合会对申请“惠企贷”的工业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查,筛选审核符合“惠企贷”支持条件的企业,向协作银行推荐。
第十五条 协作银行受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业联合会推荐贷款企业的贷款申请并进行贷款审批,通过贷款审批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拟投放贷款的企业名单及贷款额度书面告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并抄送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信用再担保公司。超过30个工作日未予审批的贷款企业的贷款申请,视为自动否决。
第十六条 根据协作银行同意发放贷款的额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业联合会确定获得“惠企贷”支持的企业名单,通知省信用再担保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按1/10的比例将信贷引导资金存入协作银行指定账户,作为“惠企贷”的风险补偿金,并将企业名单和“惠企贷”风险补偿金额度书面告知承贷银行。
第十七条 申请“惠企贷”支持的工业企业通过协作银行审核后,企业按照所获得贷款金额的1.5%缴纳违约保证金,存入协作银行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 协作银行应在风险补偿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并按月将“惠企贷”放贷的企业名单和贷款额度及时抄送省信用再担保公司,省信用再担保公司整理汇总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业联合会。
第十九条 省信用再担保公司按季与协作银行进行风险补偿金清算,协作银行应将未放贷而形成多缴的风险补偿金及时退回省再担保公司,确保放贷倍数不低于10倍。
每年年初,风险补偿金与协作银行发放的“惠企贷”贷款余额比例达不到1/10的,省信用再担保公司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业联合会同意后,及时给予补足;超过1/10比例的,协作银行应将超比例部分及时退回省信用再担保公司。
第二十条 协作银行原则上按以下额度控制发放企业的贷款:有担保类型企业(抵、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抵质押率按照协作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可获得最高5000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无担保类型在无需提供担保(抵、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的情况下,可获得最高1000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支持。单户企业允许在不超过3家协作银行办理“惠企贷”业务,对融资银行为两个及以上的企业,优先支持各银行采取银团贷款方式发放融资。
第二十一条 “惠企贷”贷款期限根据贷款品种及实际需要确定,最长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30%幅度执行。
第五章 代偿、收益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借款企业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若借款企业发生欠息或本金逾期1个月未按时归还的,由协作银行向省再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同时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省再担保公司收到协作银行代偿申请后,出具审核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协作银行出具是否同意代偿扣款意见书,通知协作银行先从违约企业缴纳的违约保证金中全额抵扣代偿,不足部分再从违约企业获得的风险补偿金中抵扣代偿。
第二十三条 “惠企贷”以自然年度为周期,代偿资金以年度存入协作银行信贷引导资金总金额为限,对合作期内发放的贷款在贷款存续期间承担有限责任,代偿完为止。
在合作期内,协作银行未及时退回多缴的风险补偿金造成“惠企贷”放贷规模没有达到所缴存风险补偿金的10倍,在发生损失代偿时应按未达10倍数的差额承担相应的风险补偿金损失,每减少1倍承担10%,以此类推。
第二十四条 债务追偿追索收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按原实际承担损失的比例偿还银行和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 作为风险补偿金的信贷引导资金各环节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收益,由省信用再担保公司与协作银行按季度结算,由省信用再担保公司按规定缴入省级国库。省信用再担保公司的管理费用等必要费用,由省财政根据委托协议在年初预算专项安排。
第二十六条 获得“惠企贷”支持企业缴纳的违约保证金由各协作银行进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企业贷款到期并归还承贷行贷款本息后,违约保证金本息全额退回借款企业。
第二十七条 协作银行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风险补偿金代偿和收益等情况报送省信用再担保公司,省再担保公司整理汇总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业联合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业联合会督促协作银行和省信用再担保公司加强对贷款企业的资金管理,最大限度防范和控制信贷引导资金的风险。各州市工信、财政、人民银行、工商联要配合协作银行,对获得“惠企贷”支持的当地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恶意骗取“惠企贷”支持,以及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信贷引导资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借款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工信、财政、人民银行、工商联和协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并取消企业申报各级政府扶持资金资格;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业联合会对协作银行“惠企贷”贷款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对于贷款放大倍数低于8倍,或者代偿率超过20%的协作银行,将取消该银行以后一个年度内申请合作融资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省信用再担保公司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做好信贷引导资金日常管理、清算、结算工作;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信贷引导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及时、安全、有效;建立月度、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并定期接受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业联合会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业联合会根据货币政策变化、全省工业经济运行状况、工业企业总体资金运行情况及信贷引导资金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评估修订,健全完善信贷引导资金评估、补充、调整和退出机制,报经省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州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业联合会在年度工作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业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