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工信委、滇中新区经贸局,“惠企贷”各协作银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业联合会联文印发了《云南省工业企业省级信贷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产业〔2015〕3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做好2015年“惠企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精神,积极探索实践政府政策引导与商业银行服务相结合的金融创新机制,充分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发展,以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作为杠杆,由协作银行开展“惠企贷”业务,加大对工业企业信贷融资的支持,解决企业生产性流动资金需求。各地要按照25号文件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尽快落实本级信贷引导资金。
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一)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设立云南省工业企业省级信贷引导资金,与各州(市)按照省州(市)两级信贷引导资金3:7的配资比例作为融资杠杆,协作银行以省州(市)两级财政提供的信贷引导资金作为“惠企贷”风险补偿金,按照不低于风险补偿金10倍的额度向工业企业发放“惠企贷”。
(二)借款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州(市)工信委会同财政、人行、工商联审查形成书面意见后,向协作银行推荐,由协作银行审核贷款。省工信委会同财政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联根据州市审核推荐后银行最终确保贷款的企业名单和额度,按照省级和州(市)3:7的配资比例向协作银行存入信贷引导资金,作为“惠企贷”风险补偿金,省州(市)“惠企贷”风险补偿金总额为企业所获贷款额度的1/10。
(三)“惠企贷”省级风险补偿金存入贷款协作银行省级分行指定保证金账户,“惠企贷”州(市)风险补偿金存入贷款协作银行州(市)支行指定保证金账户,分账管理,各自清算。
(四)“惠企贷”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利率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执行。
(五)未设立本级信贷引导资金的州(市),不能获得省级信贷引导资金支持。
三、严格把关,审慎操作
(一)工业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州(市)工信委申请“惠企贷”。工业企业在申请 “惠企贷”时,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需正式行文并出具保证其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承诺函。各州(市)工信委会同当地财政、人行、工商联对申请“惠企贷”的工业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查,筛选审核符合“惠企贷”支持条件的企业,向协作银行推荐拟安排贷款的企业。
(二)协作银行受理州(市)工信委、财政局、人行、工商联推荐贷款企业的贷款申请并进行贷款审批。通过贷款审批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拟投放贷款的企业名单及贷款额度书面告知州(市)工信委,并抄送财政局、人行、工商联。超过30个工作日未予审批的贷款企业的贷款申请,视为自动否决。
(三)申请“惠企贷”支持的工业企业通过协作银行审核后,企业按照所获得贷款金额的1.5%缴纳违约保证金,存入协作银行州(市)支行指定账户。
(四)州(市)工信委会同财政局、人行、工商联将辖区内获得“惠企贷”的企业名单及贷款额度联文报省工信委、财政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工商联申请“惠企贷”省级风险补偿金。
(五)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州(市)上报情况,确定“惠企贷”省级风险补偿金数额,将省级30%配资部分分别存入各贷款协作银行省级分行指定保证金账户。
(六)协作银行应在“惠企贷”省州(市)风险补偿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七)各州(市)按照每月一次,组织申请企业申请“惠企贷”,第一批申请工作在9月10日前完成。
五、建立机制,强化管理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州(市)要成立由副州(市)长任组长,工信、财政、税务、人行、工商联、审计、供电等部门组成的“惠企贷”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州(市)工信委,获得贷款的企业要每季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财务快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工信委、财政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工商联。不上报财务快报的企业,将取消“惠企贷”贷款支持。
(二)建立风险控制机制。若借款企业发生欠息或本金逾期1个月未按时归还的,由协作银行向各州(市)工信、财政、人行、工商联上报代偿申请并启动债务追偿。各州(市)收到银行代偿申请后,在15日内出具“惠企贷”州(市)风险补偿金代偿同意书,通知协作银行先从违约企业缴纳的违约保证金中全额抵扣代偿,不足部分再从违约企业获得的“惠企贷”州(市)风险补偿金中抵扣代偿,并由州(市)联席会议制度配合协作银行做好债务追偿。同时,州(市)工信、财政、人行、工商联联文向省工信委、财政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工商联上报“惠企贷”省级风险补偿金代偿申请。省工信委、财政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工商联收到代偿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代偿意见书并启动“惠企贷”省级风险补偿金代偿。
“惠企贷”以自然年度为周期,代偿资金以年度存入协作银行的省州(市)两级信贷引导资金总金额为限,对合作期间内发放的贷款在贷款存续期间承担有限责任,代偿完为止。
(三)强化贷后管理机制。每个季度由州(市) “惠企贷”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惠企贷”工作协调会;工信部门通报“惠企贷”企业财务运行情况;协作银行通报当季贷款使用情况;税务部门通报“惠企贷”企业当季税收缴纳情况;供电部门提供“惠企贷”企业当季用电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各方动态信息,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析,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加强对企业的生产指导和控制,防范风险。
(四)建立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对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且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届满仍未偿还的,将该企业和责任人纳入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云南省财政政策支持系统风险警示名单,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今后将不能获得银行贷款和财政政策资金支持。对及时归还贷款本息的企业,在今后同类贷款中将优先支持。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惠企贷”工作是解决我省工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举措,各州(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此项工作扎实开展。
(二)各州(市)要精心组织辖区内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惠企贷”申请文件,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定期调度,稳健推进,防范风险。
(三)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联对各州(市) “惠企贷”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对代偿率较高的州市,将适当调减下一年度的省级信贷引导资金配套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