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信息检索:
云南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地方政策 > > 内容

云南7月起不得向中小企业新增收费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3-02-27 09:36:58
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昨日表决通过《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今年7月1日起,除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中小企业新增收费项目。5月29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该条例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经认定的省级以上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户籍和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员工平等待遇并提供相关服务。在资金支持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和服务等事项。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除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中小企业新增收费项目。向中小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并出具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按规定收费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时,应当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办理相关手续。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中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协会、提供赞助、订购报刊杂志、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上一篇:云南省开始实施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
下一篇:云南: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即将出台

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中政国宏社会经济咨询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38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丰支行

银行账号:1100 1042 4000 5300 6848

联系电话:010-65067990  65067996

图文传真:010-65067996

单位信箱:vip@chinagdp.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