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昨日表决通过《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今年7月1日起,除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中小企业新增收费项目。5月29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该条例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经认定的省级以上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创新
资金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户籍和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员工平等待遇并提供相关服务。在
资金支持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和服务等事项。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除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中小企业新增收费项目。向中小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并出具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按规定收费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时,应当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办理相关手续。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中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协会、提供赞助、订购报刊杂志、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