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无线电电磁
环境保护条例》于6月1日起实施。《云南省无线电电磁
环境保护条例》共6章45条,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保护区的划分和确定原则、监测评估制度等预防措施,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测、无线电干扰的查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等治理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条例明确了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是县级以上政府的职责;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移动通信干扰设备;规定了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定程序、原则、依据等,如将民用航空地面无线电台(站)等关系国家公共
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的重要设施定为一级保护区;建立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的跟踪制度等。在一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使用高压输电线及变电站,工业或科学医疗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建筑物、金属栅栏、架空金属缆线等设施,否则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据悉,《条例》填补了我国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立法的空白,对保障电磁频谱空间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