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报云南阜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宁县和睦煤矿撤销建设项目核准审批文件的请示》(保政报〔2016〕1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市涉及省级核准(审批)的煤炭行业去产能建设项目1个,为云南阜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宁县和睦煤矿,核准(审批)文件为:《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云南阜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宁县和睦煤矿15万吨/年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云工信煤技〔2012〕584号)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云南阜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宁县和睦煤矿15万吨/年扩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云工信煤技〔2014〕35号),要求提供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原核准(审批)文件和煤矿企业退出承诺齐全。
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0号)精神、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与保山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的通知》产能退出标准的有关规定,属于在建项目的,原核准(审批)部门须撤销相关文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2016—8369号文件审批单,同意原由省发展改革委(含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原省计划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核准(审批)的煤矿项目,由省煤炭工业局撤销审批文件。
三、为依规开展保山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按时完成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同意对云南阜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宁县和睦煤矿核准(审批)文件云工信煤技〔2012〕584号和云工信煤技〔2014〕35号文予以撤销。
附件:保山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涉及省级部门撤销核准 (审批)文件汇总表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6年11月15日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报云南阜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宁县和睦煤矿撤销建设项目核准审批文件的请示》(保政报〔2016〕1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市涉及省级核准(审批)的煤炭行业去产能建设项目1个,为云南阜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宁县和睦煤矿,核准(审批)文件为:《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云南阜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宁县和睦煤矿15万吨/年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云工信煤技〔2012〕584号)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云南阜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宁县和睦煤矿15万吨/年扩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云工信煤技〔2014〕35号),要求提供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原核准(审批)文件和煤矿企业退出承诺齐全。
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0号)精神、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与保山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的通知》产能退出标准的有关规定,属于在建项目的,原核准(审批)部门须撤销相关文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2016—8369号文件审批单,同意原由省发展改革委(含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原省计划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核准(审批)的煤矿项目,由省煤炭工业局撤销审批文件。
三、为依规开展保山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按时完成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同意对云南阜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宁县和睦煤矿核准(审批)文件云工信煤技〔2012〕584号和云工信煤技〔2014〕35号文予以撤销。
附件:保山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涉及省级部门撤销核准 (审批)文件汇总表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6年11月15日
附件: | |||||
保山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涉及省级部门撤销核准(审批)文件汇总表 | |||||
序号 | 煤矿名称 | 能力(万吨/年) | 核准及审批文件 | 文号 | 备注 |
1 | 云南阜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宁县和睦煤矿 | 15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云南阜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宁县和睦煤矿15万吨/年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 云工信煤技〔2012〕584号 |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云南阜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宁县和睦煤矿15万吨/年扩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 | 云工信煤技〔2014〕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