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着力改善残疾人民生,大力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显著改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扩面,重度残疾人城乡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残疾人康复服务得到显著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持续提高,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不断拓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推进。人道主义思想深入人心,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残疾人社会参与日益广泛,各行各业涌现出一大批残疾人自强自立典型,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实现了人生和事业的梦想。
但是,我省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任务还十分艰巨,残疾人就业还不够充分,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仍然较大。残疾人事业经费标准偏低,康复、教育、托养等基本公共服务还不能满足残疾人的需求,残疾人事业城乡区域发展还很不平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 (以下简称残联)组织建设有待加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尤其薄弱,专业服务人才相当匮乏。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障碍。残疾人群体仍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中之难、困中之困。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残疾人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受益者,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和建设者。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 “十三五”时期,必须补上残疾人事业的短板,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尽快缩小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让残疾人同全省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完成残疾人脱贫攻坚目标、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重点任务,聚焦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重度残疾人,健全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制度和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增加残疾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更实在地惠及广大残疾人,使残疾人收入水平明显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为残疾人搭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台,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发展需求,又要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他们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解决好他们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需求。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相结合。既要突出政府责任,确保残疾人公平享有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依法维护残疾人平等权益,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残疾人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为残疾人就业增收与融合发展创造便利化条件和友好型环境。
坚持增进残疾人福祉和促进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既要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增进残疾人福祉,又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创造更加幸福的生活。
坚持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既要加强对农村、老少边穷地区和贫困、重度残疾人的重点扶持,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和不同残疾类别残疾人小康进程,又要充分考虑城乡和地区差异,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当地全面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残疾人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果。
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现脱贫,力争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住房、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基本康复,生活有保障,居家有照料,出行更便利。
残疾人平等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文化体育生活更加丰富活跃,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增强,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深入。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基础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基层综合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1.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对纳入城乡低保的残疾人应视情况加大资金补助力度,所需资金由县级统筹低保资金解决。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纳入低保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给予临时救助。对以老养残、一户多线等特殊困难家庭中因抚养 (扶养、赡养)人生活困难、无法履行抚养 (扶养、赡养)义务的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并按照规定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的残疾人,稳步提高救助水平。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防治管理和康复服务机制。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报销比例,保障稳定期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药物费用。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健全流浪、乞讨残疾人返乡保障制度,对因无法查明身份信息而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妥善照料安置。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困难家庭去世的残疾人纳入惠民殡葬改革政策范围。
2.建立完善残疾人基本福利制度。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适时调整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扩大补贴范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均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收入核定范围。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福利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予以补贴。落实已出台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气、暖等优惠政策,制定实施盲人、聋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各地对残疾人搭乘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给予便利和优惠。全面推进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 (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 (馆)、文化馆 (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园艺博览园等公共场所。
3.确保城乡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落实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对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对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补助。但在未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补助范围。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对残疾人实施优惠保险费率,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产品。鼓励残疾人个人参加有关商业保险。
4.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范围。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城镇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租金。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住房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助费应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危房改造同等条件下须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对无建房自筹能力的特困残疾人家庭,由县级筹措资金帮助解决每户人均13—1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本安全住房。
5.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照料服务。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实现与儿童、老年人护理照料服务体系的衔接和资源共享。逐步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扩大受益面。继续实施 “阳光家园计划”,提高托养机构规范化服务水平。为盲、聋、智障等残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对收养残疾儿童的家庭给予更多政策优惠支持,使更多的残疾儿童回归家庭生活。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残疾人的风俗习惯,健全惠及各族残疾人的托养照料服务体系。
(二)大力促进城乡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1.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如期脱贫。制定我省贯彻落实 《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 (2016—2020年)》实施方案。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强化分类施策和精准帮扶,政策、项目、资金向贫困残疾人倾斜。加强实用技术培训、社会化生产服务和金融信贷支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残疾人扶贫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参与一项养殖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中,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可折股量化优先配置给贫困残疾人家庭。积极引导贫困残疾人家庭采取土地托管或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实现家庭资产增值增收。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如期脱贫,将残疾人减贫成效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持续实施 “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依托 “光伏扶贫”“农家书屋”“农村电商”等项目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扶贫开发平台。
2.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带头招录和安排残疾人就业。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制度和残疾人公务员实名统计制度,在每年招录的公务员计划总数中确定一定数量专项用于招录残疾人。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内容。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执业。积极做好残疾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培育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发展支持性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建立征收使用情况公示制度。
3.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制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办法。继续开展助残就业同奔小康 “百企千人行动计划”。培育残疾人集中就业产品和服务品牌,扶持带动残疾人就业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支持盲人按摩业发展,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作为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单位,鼓励盲人按摩规模化、品牌化,以实施我省 “助盲脱贫”行动计划为典型引路,推进助残脱贫攻坚、精准扶贫实施。扶持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建设。
4.多渠道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完善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个体工商户的扶持政策。大力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示范户、示范点和示范基地。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创业扶持、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建立完善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扶持残疾人创业致富带头人。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面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借助 “互联网+”行动计划,鼓励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给予其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扶持残疾人社区就业、居家就业。支持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振兴传统工艺、家庭手工业等项目。促进残疾人妇女就业创业,拓宽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就业渠道。
5.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多种形式就业。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辅助性就业机构。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补助。各级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用工总数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有条件的残疾人亲属就业创业,实现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6.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权益保护。为有就业意愿和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普遍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为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和就业补助。新增1万名残疾人就业,其中城镇2500人。根据贫困残疾青年群体的实际需求深入开展农村青年创业致富 “领头雁”培养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网点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残疾人教育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转衔服务。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实现部门间和区域内残疾人就业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大中专残疾人毕业生数据库,推进就业见习、实习,提供重点帮扶。继续举办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暨全省残疾人展能节,组团参加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消除影响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大幅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1.强化残疾预防。制定实施 《云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加强残疾预防工作组织领导,加大残疾预防人才培养、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投入力度。广泛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推动建立完善筛查、诊断、随报、评估一体化的残疾监测网络,形成统一的残疾报告制度。针对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干预工程。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制度。加强残疾预防宣传,广泛开展残疾预防 “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和康复的意识与能力。探索建立残疾风险识别和预防干预技术体系,制定完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2.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认真实施国家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以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为重点,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防盲治盲、防聋治聋等重点康复项目。加强省、州市、县三级康复医疗机构建设,健全医疗卫生、特殊教育等机构的康复服务功能。加强省残疾人康复中心等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大力推广社区康复服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加快康复高等教育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
3.加强辅助器具推广和适配服务。扶持便利、经济、实用、舒适、环保、智能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充分发挥残联、民政、卫生等系统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多元化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发挥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资源中心作用,提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水平。鼓励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流通、适配、租赁和转借服务。
4.着力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依法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5年免费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实施学前教育。鼓励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取得办园许可,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进一步落实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继续采取 “一人一案”方式解决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规范为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服务。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省、州市、县三级要加大残疾人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人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建立完善残疾人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大力推行融合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在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优先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残疾人学生较多的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提高普通学校接收残疾人学生的能力,不断扩大融合教育规模。完善中高等融合教育政策措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在招生录取、专业学习、就业等方面加强对残疾人学生的支持保障服务。制定实施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行动计划,全面开展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
5.巩固特殊教育发展基础。落实好国家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加强特殊教育的基础建设,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依托现有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加强对普通学校实施融合教育的指导和支持。加强残疾人中高等特殊教育职业院校建设,完成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组建工作。按照规定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编制,配足配齐教职工。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教学辅助和工勤等服务,鼓励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改革特教教师培养模式,培养一批复合型特教教师。鼓励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必修课程,加强高等院校特殊教育专业建设,发挥云南师范大学、昆明学院、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的特殊教育院系等骨干特教师资培养作用。完善特教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改革,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提高特殊教育信息化水平,与省内高等院校合作,利用网络远程教育资源,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受教育机会。组织实施 《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 (2015—2020年)》,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提高手语、盲文信息化水平。开展听力、视力残疾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加强手语主持研究和人才培养。开展手语翻译培训、认证、派遣服务等工作。
6.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重点人群之一,公共文化惠民工程、全民健身工程、全民阅读工程、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机构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提供适合残疾人的服务内容和活动项目。州市级公共图书馆普遍设立盲人阅览室,县级公共图书馆阅览室普遍设立盲人阅览区,配置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大字读物和盲人专用电脑等设备。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残疾人阅读推广等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残疾人特殊艺术项目发掘保护,加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扶持特殊艺术创作演出,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
加强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与指导,推动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广泛开展。推广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项目,推广适合不同残疾类别和等级的残疾人使用的小型体育器材,推动残疾人体育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加强特教学校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促进残奥、特奥、聋奥运动均衡发展。加强残疾人运动员队伍培养、管理、教育和保障,提高残疾人体育竞技水平。
7.全面推进无障碍建设。贯彻落实国家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政策,加强无障碍通用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应用。确保新 (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等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开辟无障碍公交线路。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使用,改进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的服务举措。在城镇保障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统筹考虑残疾人家居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大推进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州市、县、乡、村创建工作。残疾人服务设施必须按照无障碍标准设计规范建设。
大力推进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无障碍,进一步推广盲人使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鼓励支持服务残疾人的电子产品、移动应用软件 (APP)等开发应用。推进政府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各级政府新闻发布会逐步增加通用手语服务,各级政府便民服务机构和医疗、交通、邮电、银行等行业的公共服务场所、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或者醒目标识,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提供语音与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机场、车站、码头、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 A 级以上旅游景区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提供专用通道、语音 (文字)提示等无障碍服务。各地电视台开设手语栏目,逐步推进影视剧和电视节目加配字幕。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特殊教育、托养等残疾人集中的机构应制定自然灾害和紧急状态下残疾人无障碍应急管理办法。
8.建立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实施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教育、就业服务、托养、盲人医疗按摩等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服务质量评价等标准,加强绩效考评,提高服务制度化、均等化、专业化水平。培育建立残疾人服务品牌。
(四)依法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
1.完善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法规政策体系。社会建设和民生等领域立法过程应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意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适时制定、修订和完善有关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促进全省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制定和完善。建立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信息公开系统。
2.加大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执行力度。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省 “七五”普法规划,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开展残疾人及其监护人学法用法专项行动,提高残疾人及其监护人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晓度和维权能力。各地、有关部门要带头落实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残疾人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要认真履行扶残助残的法定义务。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促进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3.创新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机制。推动建立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协商工作机制。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有效发挥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重要作用。办好 “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络信访平台,实现 “12110”短信报警平台的全覆盖和功能提升。建立完善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普遍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会议。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站工作,继续在未建立的州、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为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提供经费补助。大力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帮助残疾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立律师值班制度,适时安排律师为残疾人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残疾人法律服务。
逐步建立与全国统一的全省残疾人维权热线和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畅通信访渠道,方便残疾人信访,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将残疾人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加大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信访案件协调督办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凝聚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合力
1.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倡导鼓励公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帮扶贫困残疾人、捐助残疾人事业,兴办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等服务机构和设施。大力培育发展助社会组织,支持引导其开展助残活动。培育壮大助残慈善事业品牌,建立调动社会力量帮扶残疾人的机制和平台。鼓励和规划网络助残慈善活动。
2.有效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开展 “云岭志愿者助残行动”“邻里守望”、云南青年志愿者助残 “阳光行动”等群众性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扶贫解困、生活照料、支教助学、社区导医、文化体育、出行帮助等服务。培育助残志愿服务组织,完善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专业培训、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和志愿服务供需对接等机制,推进结对接力等服务方式。促进志愿助残服务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3.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完善落实残疾人服务业的市场准入、用地保障、投融资、人才引进等扶持政策。着力推动残疾人辅助器具、康复护理、托养照料、生活服务、无障碍产品服务等产业发展,使残疾人康复护理、托养照料和生活服务产业形成一定规模。针对残疾人面临的意外伤害、康复护理、托养等问题,鼓励信托、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残疾人需求的康复、托养、护理、人寿等金融产品。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扶持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加强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健全行业管理制度,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残疾人服务业支持政策和服务标准。
4.加大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力度。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以残疾人康复护理、托养照料、生活服务、扶贫解困、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服务、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家居无障碍环境改造等为重点,逐步完善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指导性目录,扩大购买规模。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加强对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质量监控和绩效考评,实现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专业服务组织发展、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效益的综合效应。
5.营造良好的扶残助残社会环境。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办好残疾人事业宣传专栏、专版,鼓励支持残疾人组织借助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及有关移动新媒体,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扶残助残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残疾人 “平等、参与、共享、融合”的现代文明理念,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各地要把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优秀旅游城市(景区)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残疾儿童家长的指导支持,为残疾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6.加强残疾人事务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国际残疾人组织的交流合作,围绕 “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合作交流,促进残疾人事务的对外开放,学习借鉴国际残疾人事务的有益经验,助力残疾人小康进程。
四、保障条件
(一)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地要将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研究1次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局面。
(二)建立多元投入格局。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残疾人民生保障和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 作(PPP)模式,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残疾人事业资金投入格局。
(三)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机构建设。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配套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实现合理布局。继续实施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项目,扩大覆盖范围。加强残疾人就业、盲人医疗按摩等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研究制定残疾人服务机构用地、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优惠扶持政策。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开展资质等级评估,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运行机制。
(四)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和基础学科建设。完善残疾人服务有关职业和职种,完善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向为残疾人服务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加强残疾人口学、康复医学、特殊教育、手语、盲文、残疾人体育、残疾人社会工作等基础学科建设。
(五)强化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实施 “互联网+科技助残”行动,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服务科技创新应用。通过省级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服务科技创新应用。加强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数据的综合管理和动态更新,加强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有关部门数据资源的交换共享机制,积极推进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残疾人事业业务数据集成共享服务平台,不断提高残疾人事业信息化水平。加强残联系统信息无障碍网站集群建设,整合资源,提高残联网站信息服务能力。推动 “互联网+残疾人服务”模式的创新应用,开发适合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助残志愿者使用的移动应用软件 (APP),为残疾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逐步推进智能化残疾人证试点。
(六)增强基层综合服务能力。实施县域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职业培训、辅助器具适配、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平台,辐射带动乡镇 (街道)、村 (社区)残疾人工作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加强残疾人社会工作和残疾人家庭支持服务。严格规范残疾等级评定和残疾人证发放管理,进一步简化办证流程。
(七)协调推进城乡区域残疾人小康进程。在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中加快促进农村残疾人增收,切实改善农村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引导城市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确保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中的残疾人转为城镇居民,确保进城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并做好就业扶持。逐步实现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沿边地区和贫困地区残疾人事业的财政投入和公共资源配置力度,政策、资金、项目向藏区倾斜。将残疾人工作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对口支援总体部署,加大支援力度,促进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八)切实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级残联要认真履行 “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建立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反映残疾人呼声愿望,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实施残疾人组织建设 “强基育人工程”,不断巩固和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实现村 (社区)残疾人工作全覆盖。积极改善村 (社区)残疾人工作条件,提高专职委员 (联络员)的补助。不断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建立残疾人后备干部人才库,加强残联干部培训,加大残疾人干部培养、选拔使用力度。支持残疾人专门协会和村 (社区)残疾人协会开展服务残疾人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建功立业,与全国人民一道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五、纲要实施和监测评估
实施好本纲要是全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纲要制定相应实施方案,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对纲要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监测和跟踪问效,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省政府残工委在 “十三五”中期和期末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绩效考评,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先进典型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