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以下简称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有关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污染治理和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工程项目。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项目的申报、投资计划下达和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请示文件和备选项目材料等。
第四条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项目的汇总部门,负责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项目的申报、转下达投资计划和项目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对上报的备选项目进行审查,核实项目是否符合选项范围、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五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地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项目的申报、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对上报的备选项目进行现场核实,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对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进行现场督促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开工、按期完工。
第六条 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实行项目储备、信用承诺、进展报告、项目调整、项目完工报告等制度,完善管理程序,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
第七条 投资补助资金应当用于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或已开工且投资完成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在建项目(非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续建项目除外)。
第八条 项目的投资补助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涉及跨年度补助的续建项目次年安排投资补助资金视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确定,最多安排两年投资补助。对于已经足额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类别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九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支持范围如下:
(一)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支持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节水等项目建设。
(二)环境污染治理重点工程,主要支持非重点流域城
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等项目建设。
(三)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工程,支持重大节能环保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建设等。
第十条 补助标准为:
(一)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60%控制;秸秆清洁能源利用工程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的30%控制,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类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5%控制,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的革命老区等特殊
地区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迪庆州、怒江州符合国家专项申报要求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全额补助;对非重点流域的江城县、澜沧县、元阳县、红河县、金平县、绿春县、马关县等深度贫困县符合国家专项申报要求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总投资的60%足额给予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资金申报通知、年度专项支持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及时将资金申报通知转发至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各地按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储备和投资计划编制制度。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有关要求,根据生态文明专项支持范围,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形成连续不断、滚动实施的项目储备机制。储备项目要实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按照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程度进行分类,对于手续齐备近期可开工的项目要进行重点储备,其他项目作为一般储备项目和备选储备项目。
第十三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成后达到的效果等;
(三)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城乡规划、用地审批(如需办理)等前期手续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六)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向发展改革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至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接到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拟上报的备选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查询企业信用情况,确认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对于地方政府投资的项目,要严格落实配套资金,不得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谅解备忘录黑名单的、或通过“信用中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发现项目单位存在信用记录问题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将通过核查的项目报送州(市)发展改革委汇总。
第十五条 州(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排查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问题,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审查通过的备选项目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主要审查:
(一)是否符合生态文明专项规定的资金投向;
(二)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
(三)项目的前期工作是否合规合法;
(四)是否已落实配套资金,是否会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仅限于地方政府投资的项目);
(五)项目是否已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是否已经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 为防止项目重复申请和安排投资,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前,州(市)发展改革委内部相关科室要相互征求意见或会签,并加强与州(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沟通,避免重复申报。州(市)发展改革委应出具项目不存在重复申报情况的承诺,作为项目申报附件一同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州(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备选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州(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年度州(市)生态文明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上年度生态文明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情况、本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规模和预计完成目标;
(二)备选项目清单,逐项列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总投资、资金来源、申请投资补助额度,以及项目单位责任人等;享受国家有关特殊政策的项目,应当列明相应政策文件名称;
(三)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四)州(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审查意见;
(五)项目不存在重复申报和违规审批情况的承诺。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申报生态文明专项备选项目的要求,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州(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备选项目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备选项目材料的完整性,根据审核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年度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年度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投资计划请示和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反馈的切块资金额度和通过评估的项目清单,函告项目所在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再次确认项目配套资金和建设条件是否落实、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根据州(市)发展改革委的复函情况,省发展改革委选择拟支持项目,按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请示文件,申请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文件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下达到各州(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分解下达投资计划后,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生态文明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承诺书,并在承诺书中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户账号,确保专款专户专用,按要求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省发展改革委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日常监督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
第二十四条 实行逐级信用承诺制度。项目单位在上报生态文明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时,要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承诺意见,承诺所报材料真实有效。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逐级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出具承诺意见。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对项目的合规性、完整性出具承诺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进展报告制度。实行项目按月调度,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在每月5日前,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的实施情况。对于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州(市)发展改革委应分别在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报送下达补助资金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工程形象进度(附开工前、施工现场、完工后照片和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扫描件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六条 实行项目调整制度。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调整:
(一)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资金长期闲置的;
(三)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
(四)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现上述情况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逐级报告有关情况和原因,包括应调整项目的基本情况、不能继续实施的原因,由州(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相应的调整申请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相应调整,或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后作出调整。
调出项目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调入项目增加安排后不应超过已承诺的补助金额或补助标准。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报备。
第二十七条 州(市)发展改革委要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做好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总填报工作。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落实好监管责任,采取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项目监管力度。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中央补助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
第二十九条 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完工报告。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本州(市)项目完工报告,按年度形成总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方案落实情况、预期效果达成情况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不定期开展项目稽察、相关州(市)交叉检查及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后续投资补助分解下达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州(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审计、稽察和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州(市)发展改革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采取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暂停受理该州(市)的资金申请报告、压缩该州(市)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全省通报批评等措施,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损失或重复安排投资的;
(三)项目不能按时开工,且没有及时调整投资计划,造成资金闲置超过一年的;
(四)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生态文明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承诺书的;
(五)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将投资计划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的;
(六)分解投资计划时,没有同步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或监督项目单位录入数据信息不全、错误等,影响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情况进行调度的;
(七)督促项目执行不力,完成专项年度建设目标或建设任务情况较差的;
(八)履行信用承诺制度、项目进展报告制度、项目调整制度、项目完工报告制度不力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逐级报请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暂停其申报中央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视情况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稽察等监督检查的;
(七)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和浪费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建立项目稽察或监督检查结果与专项投资计划挂钩机制。对稽察或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州(市),省发展改革委将调减或暂不受理其当年或下年度的投资计划和资金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