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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的规定,从2016年2月3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和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事宜,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也不再受理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和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等审批事项。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物价局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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