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昆明市首次对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予以明确,要求每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不得低于当年商品住宅开发总量的20%。市住房保障部门将依据市政府每年度下达的住房建设计划,提出当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和规模,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出台相关的《实施意见》,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实施意见》保障对象限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在2007年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东川五区对符合家庭住房困难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其他县(市)区在2008年底,也要做到应保尽保;全市四区廉租房保障范围要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底前,其他县(市)区的廉租房保障范围也要作出相应调整。在新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中,必须配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已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原登记用途为住宅用地的,申报项目建设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必须配建比例不低于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0%的经济适用房,否则不予以批准建设;原不属于住宅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配建不低于50%的经济适用住房,可办理土地变更手续,使用性质变为住宅用地。配建的具体实施细则将由市规划局牵头制定。据了解,昆明市目前锁定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是: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建筑由于公摊面积较大,可按规划要求适当增加套型建筑面积10平方米左右。同时,鼓励用工单位在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符合基本卫生条件和安全条件的出租房。